资料下载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资料下载 -> 正文

贵州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

贵州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管理,繁荣科学研究事业,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部每年须拟定本院部学术交流活动年度计划,年底统计当年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建立相应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学校、院部或所属教研室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二)本校教师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及会上所作学术报告(或讲座)。

(三)邀请校外或本校专家学者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或讲座)、学术咨询、评审评估等活动。

(四)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内容不纳入本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者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与会国外代表来自于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四)校内学术会议:学校或各院部及所属教研室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本校专家学者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采取“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六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由校办公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审批后,由学校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确定和筹集。

第七条 地方性学术会议和校内学术会议,由各院部负责,科研处协调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所负责院部确定和筹集。

第八条 以各附属医院名义组织和承办的国际、国内及全校性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确定和筹集。

第九条 在校学生开展的学术活动由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参加各级学术会议的审批和经费支付:

(一)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自行审批和支付。经费的使用遵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参加境外国际性学术会议,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按《贵州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院部的工作需要由各院部派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由本人所在院部领导批准和支付相关费用。

(四)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需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中录入会议基本信息及附加信息,经所在学院审核备案后,所产生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或讲座),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安排,科研处协助;各院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或讲座),由各院部自行组织安排。非邀请性学术往来,原则上由对口院部组织安排。

第十条 学校科研人员、教师要把开展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作为工作职责和义务。科研人员、教师在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后,有义务就参加学术交流的情况在学校内进行一次学术讲座,向相关研究领域的科研人员传达会议内容、介绍该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学术讲座由外出交流科研人员、教师所在学院及部门监督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人对学术报告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言论。并按《中共贵阳中医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学校意识形态分析研判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报宣传部及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评审评估等专家的咨询费发放。

(一)校外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000-5000元/人次(税后),校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3000元/人次(税后);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800-2000元/人次(税后)。邀请的异地(含境外)专家除发放咨询费外,专家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由举办部门承担。批量函评的专家咨询费,按每次100-300元每份累计计算,每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次。

(二)国外学术报告、评审评估等专家费用支付酬金标准参照本条(一)规定执行。与校外单位合办的讲座按合作协议(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三)各院部主办的学术讲座,原则上由各院部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报告)、教师外出参会等活动结束后,各院部应负责建立相应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档案包括学术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汇编、会议交流论文目录、会议图片及声像、会议简报等相关资料),学术讲座资料(讲座海报、讲座现场图片、讲座签到记录)。电子档需及时录入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科研处将以科研数据作为各院部统计及考核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制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区大学城栋青南路
版权所有©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省中医药 (民族医药) 产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