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351专业学位类别名称:法律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要求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熟悉医学基础知识,具备从事医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术语、思维、方法和技能;
(三)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四)掌握诉讼主要程序,能够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熟练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综合运用法律、医学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医事法律工作的能力;
(六)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七)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全日制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 3 年,学习年限最长(含休学、保留学籍)5 年。
三、培养方式
(一)采用理论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理论学习和专业实践为主,强调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实际需要相结合,注重医事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培养过程采取计划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在统一的培养方案基础上,根据每个硕士研究生的特点和研究方向、课题及具体情况,制定单独的培养计划。
(二)实行导师负责制,坚持导师具体指导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本学院、教研室的政治学习、学术活动及各项集体活动。
(三)德育教育由研究生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所属学院、研究室及导师共同负责,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提高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科学素质。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做好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持健康的心理。
四、课程学习及考核
(一)课程学分: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应不少于 56 学分,16 学时为 1 学分。
(二)课程类别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特色选修课和实践教学与训练、专业实践。其中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实践教学与训练为学位课,专业选修课、特色选修课为非学位课。学位课成绩≥70 分为合格,可计学分;非学位课成绩≥60 分为合格,可计学分。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备注 |
公共课 (8 学分) |
英语 |
64 |
4 |
1 |
必修课;学位课 |
自然辩证法 |
16 |
1 |
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 实践研究 |
32 |
2 |
1 |
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规范 |
16 |
1 |
1 |
专业基础课(4学分) |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 |
32 |
2 |
1 |
必修课;学位课 |
法律职业伦理 |
32 |
2 |
1 |
专业必修课 (11 学分) |
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 务 |
64 |
4 |
2 |
必修课;学位课 |
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 |
64 |
4 |
2 |
|
务 |
|
|
|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原理 与实务 |
48 |
3 |
3 |
专业选修课 (≥10 学分) |
法理学专题 |
32 |
2 |
1 |
非学位课 |
宪法专题 |
32 |
2 |
1 |
中国法律史专题 |
32 |
2 |
1 |
商法专题 |
32 |
2 |
2 |
经济法学专题 |
32 |
2 |
2 |
国际法专题 |
32 |
2 |
2 |
知识产权法专题 |
32 |
2 |
2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
32 |
2 |
2 |
环境资源法专题 |
32 |
2 |
3 |
证据法专题 |
32 |
2 |
3 |
法社会学 |
32 |
2 |
3 |
法律方法 |
32 |
2 |
3 |
党内法规学 |
32 |
2 |
3 |
特色选修课 (≥8 学分) |
传统保健体育 |
16 |
16 |
1 |
非学位课 |
人工智能导论 |
16 |
16 |
1 |
卫生健康法学 |
32 |
2 |
2 |
公共卫生法学 |
32 |
2 |
2 |
医疗保障法学 |
32 |
2 |
2 |
医疗损害责任法学 |
32 |
2 |
2 |
犯罪心理学 |
32 |
2 |
3 |
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 |
32 |
2 |
3 |
中医药法律理论与实务 |
32 |
2 |
3 |
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
32 |
2 |
3 |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路径 研究 |
16 |
1 |
3 |
|
法庭科学概述 |
32 |
2 |
3 |
|
实践教学与训练 (9 学分) |
法律文书写作 |
32 |
2 |
3 |
学位课 |
法律文献检索 |
32 |
2 |
3 |
模拟法庭实训 |
16 |
1 |
4 |
模拟仲裁实训 |
16 |
1 |
4 |
模拟调解实训 |
16 |
1 |
4 |
法律谈判 |
32 |
2 |
4 |
专业实践 (6 学分) |
专业实践 |
|
6 |
4 |
时间为期 6 个 月;必修课 |
(四)课程学习:课程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开课学院共同安排,课程学习采用课堂讲授、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方式进行。
(五)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包括考勤、作业、笔记、课堂讨论、实践报告等内容;终结性考核可采取笔试、学术报告、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五、教学实践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与教学实践活动,通过教学实践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和本教研室的安排下参与教学实践,主要是针对本科生,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
教学实践内容为答疑、批改作业、上辅导课等在导师指导下完成 4-8 学时的教学工作。上课前,应按教学大纲由研究生自己
编写教案、讲稿,先在教研室试讲合格后,才能正式教学,工作量由导师认定。
研究生在完成以上教学实践后,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实践记录表》,由导师所在教研室或科室负责人审定。
六、专业实践
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第四学期(含暑假期间)前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委、医院、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完成不少于 6 个月的专业实习,并通过实践能力考核。
实践能力考核旨在考查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对本领域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及在本领域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学生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前的实际演练。实践能力考核主要以撰写文献综述、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起草合同,参加模拟审判、模拟谈判等形式进行。实践能力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研究生在完成以上专业实践后,填写
《贵州中医药大学专业实践记录表》,由实践单位认定。
七、学术活动
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知识视野、把握国内外动态、开拓科研思路与方法、提升其科研素质与科技创新能力,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修满不少于 2 学分的学术活动学分。
学术活动可以是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报告、学术讨论等形式,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后,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并撰写不少于 5 份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
容包括学术活动的题目、主要内容、时间、地点、报告人,要求阐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学术观点或看法,然后将登记表、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属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学术交流论文署名第一单位须为“贵州中医药大学”或“贵州中医药大学 XX 学院”,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获学分标准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八、社会实践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研究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成为一个全面发展且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社会实践学分由研究生所属学院认定。社会实践形式及学分标准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九、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通过者,计 4 学分;不通过者,不计学分。开题工作具体要求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办法》执行。
十、中期考核
中期检查原则上应在第四学期结束之前完成,中期检查合格者,计 3 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中期检查工作具体要求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中期检查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研究生所属学院应严格把控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预答辩、查重、盲审、答辩等关键环节质量,具体要求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学分规定
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修满不少于 56 学分的课程学习外,还需修满不少于 10 学分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学分。共计不少于 66 学分,方能毕业。
十三、毕业与学位授予
(一)毕业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且其他培养环节达到相关要求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位授予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后,其学术与专业能力水平达到《贵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及研究生所属学院相应学术评价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十四、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学校攻读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 2025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