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本科交流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交流生是指按校际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交换生、访问生等。
第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交流项目和要求,与各学院确定交流生名单后报给教务处。
第三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者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流期满未按时返校报到者做退学处理。
第四条 交流生在校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按在籍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并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选择外校与其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进行交流学习,在对方学校选课的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修读与我校其就读专业课程名称及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优先顺序:必修、限选、任选、公选)。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成绩后及时将成绩单复印件交教务处,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认定手续。成绩单复印件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留存一份,原件由学生留存。
第七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经对照整理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课程成绩和学分转换按下列执行:
(一)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
(二)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公共选修课程,一门课程按2学分转换。
(三)交流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未能进行转换的课程,需在毕业前完成补修。
第八条 成绩登记
(一)如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其成绩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二)如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对方学校有成绩转换标准的则按对方学校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则以对方合格等级为参照标准结合我校实际进行转换。
(三)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记,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第九条 交流生在校外学习期间违规违纪行为,按所在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校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参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贵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