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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0-24 浏览次数:

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贵州中医药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日期报到,办理入校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若因身心状况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牵头、院系组织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身心健康、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我校规定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我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说明事由,经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旷课节数以教务处下发的课表为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注册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予退学。

第四章  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国际(境外)每批交流项目实施前,国际交流合作处向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项目结束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向教务处提供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学习成绩。

第十二条 国内交流生的课程选择及学分由学院管理,报教务处登记。

第十三条 交流生交流前应充分了解学校本部及对方院校的教学课程计划及相应学分数,交流期间以专业相关课程为主,尽量多选课。交流期间取得学分原则上应等于或大于校本部学分数相应要求,若因客观原因达不到,可于返校后至毕业前补选完成。

第五章 “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原则上按《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不得转专业。学制:四年制专业为四年,五年制专业为五年。修业年限:四年制专业为两年,五年制专业为三年。

第十五条 “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学业完全冲抵本科第一、二学年度学业。本科阶段必修课按相应专业年级对应年度教学计划执行,选修课按《贵州中医药大学选修课管理及考核办法》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与相应本科专业一致,但平均学分(或平均成绩)只计算本科期间的课程成绩。所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上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第六章  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课程的学分以各专业学生适用的培养方案为准。

第七章 课程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必修课学分学生还需选学部分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类。参见各专业具体培养方案。

(二)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文化素质的课程。分为专业限制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大类。限制性选修课一般是加深专业基础或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公共选修课一般是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的课程。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期总评成绩在60分(合格)及其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在60分以下(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按要求认真组织考试阅卷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按要求及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经有关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补报(变更)申请表》办理,教务处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中要求必须选修的课程),学校按规定对学生所学的各门课程进行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归入学生学习档案。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参照《贵州中医药大学选修课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按规定选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取整数),满60分者为及格。终结性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和开卷,一般情况应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学生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考核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一)过程性评价:包含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平时成绩)。

(二)终结性考核在学期期末或该课程结束后举行。考核内容为全学期授课内容。

(三)各种考核无故缺考者,其成绩以“0”分计。

(四)学生终结性考核因危重病或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缓考课程考核与补考同时进行,考核成绩为终结性考核成绩,与过程性评价成绩折算成学期总评成绩后上报。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

(五)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该门课程补考的机会。

(六)学生因公、因特殊事由、因病缺课,累计未超过课程教学计划学期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可参加期末考试。

(七)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相应课程备注一栏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二十四条课程(本条内的课程专指课程属性为必修和限选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同一课程在校期间仅可补考一次,时间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后的下学期开学初,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毕业考试科目)安排在毕业当学期补考。凡同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一学期考核均不及格者,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补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相应课程栏注明“补考”字样,并记载在学生学习档案中;进入班级或学校总评成绩排名时,补考及格者按60 分计。

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者可申请重修。重修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学期补考后。教务处根据实际重修人数情况安排重修,原则上每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60人及以上时设立教学班,以统一教学及自学结合的方式完成学习,重修人数低于60人的课程以学生个人自学为主,所有重修学生于重修当学期参加该门课程统一考核,以卷面成绩作为重修成绩并记载在学生学习档案中,相应课程栏注明“重修”字样,不另设过程性考核;进入班级或学校总评成绩排名时,重修及格者按60 分计。重修成绩不能变更重修前的各种评优排名,但在重修后的各项排名中有效。

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记为60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可申请《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成绩记为60分,相应课程栏均不再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体育课可申请免修;学生其它课程符合免修、免考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免修、免考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八条 经过一次补考,一学年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下一年级无相同学习形式和层次的专业,留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学生留级对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三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指进入我校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选修课不及格时只按“未选修”计,不计入不及格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照其所取得的高分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级不属于纪律处分,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超过规定次数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经一次补考后仍有6门(含6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达5门(含5门)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按上述规定办理。学生留级应交纳重读学年学费,学费标准按照其留级年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应当在留级文件下达后一周内到所留入班级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十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我校出具证明,报贵州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贵州省省教育备案。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转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贵州省教育厅致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年只办理一次。一般应在每年的 5~6 月办理。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办理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试行)

》执行。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因事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二次,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两次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的,作退学处理。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可延长至3年,复学后提供相应创业材料可申请获公共选修课学分4.0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按我校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一个星期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附学校卫生科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经学院同意,分管学生书记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因故停办,经学生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间,我校只负责保留学籍义务,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二章 退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次数超过一次(不含一次)者;

(二)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坚持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并获批准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我校规定的注册期限,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分管学生书记提出审查意见,教务处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出相应退学文件。若学生申请退学,必须附上学生的退学申请及家长意见。

(一)退学的学生,按我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九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及格颁发毕业证书。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四年制学生不及格课程未超过三门(“专升本”学生未超过一门)、五年制学生未超过四门(“专升本”学生未超过二门)者,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毕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准许补考两次(含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答辩等),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四年制学生不及格课程达四门(“专升本”学生达二门)及以上、五年制学生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专升本”学生达三门)及以上者,由学生提出延期毕业的申请,可在一年内重读不合格课程,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应交纳重读学费,学费标准按照其所在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执行。全部重读课程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能完成不合格课程重读考核合格者,发结业证书,不再接受结业换毕业申请。

第五十一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学分,中途退学者(不包括被开除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校学生身份信息(如姓名、民族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含有本人姓名一页的复印件,并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身份信息变更修改申请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身份信息变更。

第五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布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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